各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市社直属各企业:
现将《湛江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湛江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供销社改革发展,提升我市供销社为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广东省供销社综合改革及惠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湛江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发〔2016〕19号)精神设立,2017~2020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等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核、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供销社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配合市供销社下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等,下达项目资金,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市供销社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等,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以及改造基层社流通网络等。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
1.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由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配送中心、保鲜冷藏库、仓库等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的新建、改造项目。
2.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项目。包括农村综合服务社创建及其农贸市场、日用消费品超市、农资门店、农产品收购站、再生资源回收点、农技服务(庄稼医院)、卫生站、农家书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和信息化等经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等。
(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
1.农资经营企业农资物流基地、配送中心、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等;
2.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超市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等;
3.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经营网络体系升级改造项目等;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等。
(三)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互助合作组织的创设和平台建设项目等。
(四)开展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人员培训等公益性服务项目等。
(五)全市供销系统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供销社综合改革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支持方式,对符合市场化要求的单位也可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湛江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计划。
第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县(市)供销合作社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县(市)供销合作社及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向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提出申报。市供销社直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承担审核职责。
第九条 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审、会商、公示、报批。
初审: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指南(通知)对申报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才能取得评审资格。
评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必须含1名财务专家)。
会商:市供销社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意见商市财政局确定项目支持方式和金额。
公示:市供销社上网公示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时间一周。
报批:按程序项目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上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给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依规批准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和下达。
第十二条 各县(市)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由县(市)供销社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申请及审核意见,结合财政资金执行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给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供销部门、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在专项资金提取管理费、开支本单位工资福利、公务用车购置等费用,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局会同供销社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绩效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并向同级财政局报告检查情况。市财政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供销社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并提出验收申请,由市供销社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的收回相关资金,并取消对该县(市)供销社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各县(市)供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共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7年4月26日施行的《湛江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湛财工〔201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