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具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具体实施方案》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商务局     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湛江市国资委

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具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和省《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20〕245号)要求,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落实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一)明确实施主体和免租标准。明确实施主体和免租标准。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含中央、省驻湛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对上半年实际租赁超过3个月且仍然在租的,上半年减免金额不足3个月房屋租金的,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2020年考核中予以足额认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市有关单位及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

(二)制定并公布操作细则。国有房屋权属单位应制定房屋租金减免具体操作细则,明确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时间、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等,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于8月30日前按业务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备案。(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房屋由承租人直接经营的,由权属单位和承租人签订房租减免协议。涉及房屋转租、分租的,房屋权属单位应协调承租人、转租人、分租人等关系,逐级签订房租减免协议,确保最终承租人受益。(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租金退还环节。对尚未支付房租的,房屋权属单位直接给予减免;已经预收房租的,由房屋权属单位予以退还或抵顶后期房租;户缴清房租后停止经营且房租己上缴国库的,由国有房屋权属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退还承租单位。房屋权属单位应妥善保存租金减免协议、退还凭证等资料备查,并作为租金缴库或入账依据。(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政策协调衔接。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地市和有关单位,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方案要求。(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导非国有房屋减租。发挥商业地产、物业服务、商贸流通等行业协会作用,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中小商户租金,并通过延缓收取租金等方式帮扶济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七)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市税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九)加强服务业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贷款可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等经营性支出。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政策,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实际减租出租人正向激励。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湛江”疫情防控企业信用记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其信用贷款比例,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鼓励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采取免减担保费、增加担保额度、取消反担保等方式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临时性金融纾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其中包括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对于2020年内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鼓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十三)规范国有房屋出租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出租实施环节监管,有效杜绝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等现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当严格按照《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湛财资〔2019〕82号)实施;各县(市)按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房屋租赁调处机制。搭建交流协商平台,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对小微企业承租的房屋或场地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使用的,或者经营收益明显减少、损失较大的,在适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允许其与出租方协商解除合同或按程序报批后降低租金。协商不成的,适当引入法律援助机制,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督促实施

各单位、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细化落实举措和政策,并将相关政策措施向公众公开,确保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商户应享尽享。市行政事业单位(含各单位所管理企业)房屋的租金减免情况报市财政局汇总;市国资系统企业房屋的租金减免情况报市国资委汇总;全市金融机构扶持情况报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汇总;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汇总全市财税优惠执行情况;上述各部门和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各地依分工将政策落实情况于10月1日前报市发改局汇总上报省发改委。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