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金使用范围、对象项目和补贴标准

(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和本通知规定的支出项目,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地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财社﹝2017﹞164号文所列补贴项目之对象范围较省和各地现行规定窄、或补贴标准较省和各地现行规定低的,按省和各地现行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将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财社﹝2017﹞164号文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项目。

(六)个人、单位按财社﹝2017﹞ 164号、粤财社﹝2014﹞188号、粤财社﹝2015﹞109导文和本通知等文件申领获得的促进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或补助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申请单位确定,不受前述禁止支出规定的限制。

二、关于调整和新设的部分项目

(一)将岗位补贴调整为一般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1.一般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公益性岗位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相关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享受补贴人员名单、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的相关材料、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    

 3.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不合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代为申领,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本人。

(二)新设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劳动者,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代为申领(需与公益性岗位补贴一并申领,社保缴纳情况由受理机构直接查验),发放至劳动者本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

(三)新设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和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补助

  2017-2020年期间,用人单位每吸收一名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下同)半年以上,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吸钠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 运作管理规范、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效应显著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省给予3 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和奖补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新设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和省级家庭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补助

有条件的地市可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对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粤财社﹝2014﹞188号文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保补贴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省认定一批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每个给予不超过3 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省级家庭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和奖补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调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鄢分内容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运行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以及粤财社﹝2014﹞188号文第八条、粤财社﹝2015﹞109号文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相关支出项目等。

1.关于基层服务经费补贴。对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按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筹确定。

2.关于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将就业失业监测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年每个监测点不超过1500元。

3.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政府购买社会就业创业服务实施办法和项目清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六)其他需明确事项

1.粤财社﹝2014﹞188号文第七条第(八)项“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和第九条“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不再实施。按照《关于开展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056号)开展试点的地区可实施至试点结束。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申领粤财社﹝2014﹞188号文和本通知规定的各类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特殊规定除外)。

3.同一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一般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4.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和粤财社[2014) 188号文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保补贴可同时享受。

5.在国(境)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申领面向高校毕业生的相关补贴时,除提供毕业证信息外,还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三、关于优化补贴申领服务

(一)优化补贴审核环节

压缩审核环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各项补贴申请,并按规定支付(直接支付或通知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不进行二次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

(二)推动补贴申领信息化

1.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需日j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通过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在审核补贴申请过程中,需查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要通过内部核验、信息共享等方式查验,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时,所涉及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劳动力应提供由扶贫部门提供或开具的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材料,有条件通过贫困农户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的地区,可用电子信息校对替代。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就扶贫证明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三)简化相关证明材料。

 1.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初创企业,按粤财社﹝2015﹞109号文规定申请相关补贴时,无需再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2.培训机构组织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参加技能晋升培训,申领培训补贴由监狱或戒毒机构出具含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余刑(期)时间等内容的申领培训补贴学员名单,不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本),其他需提供资料按粤财社﹝2014﹞128号文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 2295号)规定执行。

四、关于台港澳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港澳居民,可同等申领相关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补贴所需的身份证明,可使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盛其他有效证件。

五、关于实施要求   

各地要加强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对象范围广、计算基数经常调整的项目,要建立补贴标准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可结合本地区预算年度财政安排、申请者人数等,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依法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及时按规定公示相关资金使用情况,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

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94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7日

湛财社【2018】138号 转发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