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要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

意见从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方面提出25条重点任务,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在健全就业救助制度方面,意见指出,要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在发展慈善事业方面,意见指出,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吸纳社会救助对象就业的企业实行增值税部分退还、员工工资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有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