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产业函〔2016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525号),切实做好2016年电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进一步加强上述两个文件的宣传和贯彻落实,严格控制新增电石产能,并通过安全环保和差别化电价、水价等措施,积极引导现有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

二、积极做好电石企业公告管理工作。一是各地要加强对已进入公告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照《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对前5批已公告准入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达标情况摸底(见附表),并请于731日前,将摸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二是对新申请公告管理的企业,要认真组织,严格贯彻新准入条件的各项指标要求,落实相关申报责任,确保进入公告企业的各项条件真实可靠。请各地于2016430日前,将申报2016年电石企业公告管理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人:梅祖保

联系电话:010-68205202

传   真:010-68205201

附表:1、已进入公告企业在公告范围内的电石装置情况调

  

   2、已进入公告企业不在公告范围内的电石装置情况调查表

  

   附表1、附表2(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20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