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有关原油加工企业

申报使用进口原油问题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7〕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2月,我委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文件印发以来,已有22家企业通过核查评估开始使用进口原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5日起,我委停止接收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的申报材料。

  二、对2017年5月4日前已按规定完整提交申报材料的企业,我委将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规定,继续开展后续核查评估等工作。

  三、获准用油企业须切实兑现承诺,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再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按有关要求保持最低原油库存量,按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等情况。

  四、各地主管部门要采取可核查、可追究责任的措施,切实杜绝违规产能边淘汰、边建设,对存在违规建设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五、我委将持续加强已获准用油企业的运行监管,建立油气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健全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信用的监督、规范等作用,并会同有关部门从工艺水平、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收缴纳等方面进行动态监管,对严重失信及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包括调整用油数量、暂停或取消用油资质等在内的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