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简称:“促进就业九条”)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明确各政策项目实施和办理要求,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效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原有补贴政策的调整
本次政策修订,对照湛人社〔2015〕14号、湛人社〔2015〕196号等补贴操作办法,涉及有关补贴项目扩大补贴对象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延长补贴期限等事项归集明确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
(三)劳动者通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实现就业,如网约车司机、快递员、送餐员等,纳入灵活就业。对该部分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四)就业见习补贴对象从离校一年内改为离校二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扩大到16-24岁失业青年。最长见习期限由6个月延长到12个月。
(五)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有关政策内容归并入到基层就业补贴,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湛人社〔2015〕14号“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不再实施,已享受过该项补贴的,不得申请本项补贴。
(六)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1500元/人提高到2000元/人。
(七)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人员。
(八)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
(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
二、关于新补贴项目政策
根据“促进就业九条”和粤财社〔2018〕159号、粤人社规〔2019〕14号等精神,对照湛人社〔2015〕14号、湛人社〔2015〕196号等补贴操作办法,涉及有关新补贴项目政策主要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补助400-800元/人;重点用工企业职业介绍补贴400元/人;受影响职工职业介绍补贴400元/人。
(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另文制订)
(三)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3000元/人。
(四)到基层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镇街、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补贴5000元/人。
(五)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500元/人/月。
(六)见习留用补贴:3000元/人。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八)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九)特别培训补助:受影响企业组织受影响职工在岗培训补助每人1000元。(执行至2019年底)
(十)失业受影响职工培训补贴:受影响职工失业后参加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执行至2019年底)
(十一)受影响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500元/人/月。(执行至2019年底)
(十二)吸纳受影响职工一般性岗位补贴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执行至2019年底)
(十三)失业受影响职工临时生活补助5000元/人。(执行至2019年底)
三、关于补贴受理权限
本次政策修(制)订,从申请者便于理解的角度,涉及企业补贴一般原则是按工商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具体以操作办法为准)。原按用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市或县(市、区)管理的,仍可按原渠道办理。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发挥落实就业创业政策阵地作用,方便孵化基地指导、协助基地内企业、创业者享受优惠政策,对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开通受理补贴绿色通道,本市创业孵化基地按初次认定级别(市区共建创业孵化基地按确定的日常管理权限),对基地内入驻的企业、创业者享受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可集中到相应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不受上述办理权限限制。
四、关于减少有关申报证明事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补贴和有关就业失业管理手续过程中,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本次制(修)订的补贴操作办法对有关申报材料进一步明确,对涉及清理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列入申报材料目录。同时,进一步落实便民服务要求,按照粤财社〔2018〕159号文件要求,在审核补贴申请过程中,需查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通过内部核验、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查验(外地就业除外),不再要求申请者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改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查询后打印资料并入申请者申报资料,以备后续检查。
五、关于补贴的审核办理
各级补贴审核部门要注重资金的安全性,积极运用就业失业登记系统、社保系统对申请人就业失业情况进行校对核对,运用工商查询信息和工信、统计部门信息对有关创业情况、企业规模情况进行校对核对,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要提高省资金系统使用效率,有关就业、创业一系列补贴的受理、审核、审批、资金拨付均应在系统上操作。补贴对象涉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受影响企业、受影响职工等身份认定事项,按各级各专项政策执行。各县(市、区)应树立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等认定既是公共就业服务,更是事关后续享受补贴资金准确与否的前置关口的意识,切实把好审核关。对初创企业、就业创业人员要加强指导服务,主动做好政策解释,做好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参加社保等手续。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实施办事效率大提速,各项补贴政策审核、审批时间普遍从12个工作日提速至8个工作日。压缩审核环节,财政部门不进行二次审核,拨款环节由25个工作日提速到5个工作日。各级要认真贯彻《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109号)精神,切实保护政策对象个人信息和隐私,确保政策落实更加规范安全。
六、关于资金来源
除文件有明确规定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外,其余补贴资金按各项目规定相应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七、关于补贴项目的实施
(一)涉及补贴标准调整的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经发放到位的,不予调整;尚未发放到位的,由经办部门及时调整,按新规定执行;其余情形,按新规定执行。
(二)涉及补贴期限调整的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经按原规定享受满政策期限的,不予调整;其余情形,按新规定执行。
(三)涉及受影响企业和受影响职工的项目。受影响企业和受影响职工认定按《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有关规定执行。审核具体补贴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实名制信息系统对其是否属受影响企业或受影响职工进行核验,不再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关于部分有执行期限的项目。对执行至2019年底的项目,只要符合条件行为发生在2019年底前(如签合同、身份认定、参加培训等),都可以在各自操作办法的申请时间内提出申请,即申请时段往后顺延,给符合条件对象提供更多申请时间。
(五)关于部分项目省资金信息系统尚未能受理问题。目前,省厅正在推动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信息系统修改工作,将新项目、新规定全部纳入其中,在新系统正式上线之前,对暂时未能在省资金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的项目,各级补贴受理部门先允许申请人以递交纸质材料的形式提出补贴申请,以后再补录数据。
(六)本通知及有关补贴操作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八、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资金使用情况是做好就业工作,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具体体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本通知精神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既要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也要确保资金安全、合规。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向社会公开各项就业补贴政策具体内容、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等情况,让优惠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园区、进校园,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用好政策。要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政策理解到位,执行有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将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项目。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责任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承担和履行好职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联合惩戒。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就业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全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通报制度,对资金使用进度慢、补贴项目不落实、落实少的区县,将进行督查督办。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