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6年1月16日,《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正式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督指导职责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2021年2月1日以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粤司规〔2020〕3号)实施情况,针对近年来涉律师行业投诉处理工作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修订及印发了《投诉处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投诉处理办法》全文六章共3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明确《投诉处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投诉有关定义、投诉处理原则、投诉处理各部门职责等。

  (二)投诉管辖。明确投诉处理部门的管辖范围、管辖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等。

  (三)投诉受理。明确投诉方式、委托投诉要求、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审查程序、补正程序、不予受理情形、不再重复受理规定等。

  (四)调查处理。明确投诉处理部门调查原则、委托调查程序、申请回避程序、合并办理情形、中止投诉情形、调查要求、调查方式、调解程序、终止情形、办结情况、办理期限、救济权利等。

  (五)监督管理。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之间、与律师协会之间的监督指导职责、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督办情形、投诉案件归档要求等。

  (六)附则。明确其他部门转来投诉、举报、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理等程序、《投诉处理办法》解释权、生效日期、有效期等。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投诉处理办法》在原办法实施的基础上,结合投诉处理的实际情况,立足律师行业的特点,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主要体现在:

  (一)进一步规范投诉处理流程、保障投诉人的权益。一是增加了口头投诉、多人走访的规定,进一步保障采用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投诉人的权益、规范多人走访投诉的情况;二是完善了不予受理的范围、增加了不再重复处理的情形,明确了撤回投诉以及调解结案的办理程序,确保有限的资源不再无限制地投入到处理反复投诉的案件中;三是增加了合并办理程序、申请回避程序,解决实践中回避申请、多路径投诉等问题;四是细化了调解程序、增加了投诉时间的提醒,进一步保障投诉人的权益、解决投诉人的诉求。

  (二)进一步厘清部门之间的权责、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细化了投诉处理的管辖,明确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因为变更执业机构、变更住所等导致投诉案件跨区域办理的管辖,以及部门相互之间如何配合等问题。明确了省内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投诉移送问题的界限等,最大限度为投诉人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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