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61 号令)和《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消防救援机构拟对 2020 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全面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二、全市范围内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 1)的单位,请填写《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附件 2),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前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
三、2019 年度确定的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于2020年3月15日前直接到原监管机构申报。
四、凡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凡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单位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1.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湛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代章)
2020 年 3 月 9 日
附件 1: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 100 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部(委)级科研单位;
2.省级重点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
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 10000 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 500 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 10000 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1.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
2.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银行、保险机构;
3.交易厅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等金融交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