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我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省财政设立奖励资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0]11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补充通知》(便函[2020]37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号)等有关文件,现就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上述企业应同时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的调配或收储。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NTC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

(二)奖励条件

一是企业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增或转产产能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二是企业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三是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设备投资须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已申报湛江市2020年支持工业企业生产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应急物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同时申报,但只能享受省或市扶持政策其中之一),且设备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与设备实物铭牌等证明材料相对应。四是企业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异地技术改造项目参加项目所在地市申报。五是企业3年内有专项资金使用违规情况的不予扶持(主要是:有纪检、审计、财政部门等认定的财政专项资金违规情况;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问题被起诉后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获得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验收)。

(三)奖励标准和资金核定

1.奖励方式。设备事后奖励。

2.奖励比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在1月10日至2月7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至2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3.设备投资额认定。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不含税)为准,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申报资料

1.属地工信主管部门推荐函、申报汇总表(附件1)、申请承诺书(附件2)、项目汇总表(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疫情防控合格物资生产许可证件、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或各级政府签署的调配或收储采购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设备清单(附件3)、设备照片(标注设备名称及铭牌号)、付款凭证、有效合同、发票等合法票据复印件。以上按照设备清单的项目排序整理,每个项目附相应的材料。

4.1月10日至4月20日的新增或转产产能调拨情况汇总表及每日调拨单复印件。

申报资料参照附件4范本制作,用A4纸双面打印,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一式3份报市工信局。

三、申报流程

1.企业向所属地工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2.各属地工信主管部门核实申报企业新增设备的生产状态、固定资产入账情况和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符合条件的汇总报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定,符合条件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4.市工信局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意见对拟奖励企业进行公示,报请市政府同意立项后下达奖励资金。

四、申报截止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4月27日前向属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汇总报我局技改创新投资科。各属地工信主管部门应加大申报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相关应知尽知,加强申报指导,及时抓好政策落实。

五、注意事项

1.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应提供设备定价的证明材料,并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具体额度。

2.财政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接待、差旅费用等;国家、省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支出的范围。

3.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2020年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xls

        2.申请承诺书.doc

        3.设备清单.xls

                4.申报资料范本.docx

       5.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xlsx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15日

(联系人:庞小霞,联系电话:3333143)

 

 

申报: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湛工信函〔2020〕62号).pdf